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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紧抓证据事实,成功获存疑不起诉!

生猪跨区域调运是非洲猪瘟疫情传染源的主要传播途径,农业农村部已更新跨省运输生猪的要求。利用各地生猪存在差价等因素,以营利为目的,未办相应手续、未持相关证明跨省运输生猪,系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行为。

在X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张倩雯律师团队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辩护工作:结合会见情况及证据,推翻X某主观存在“实质违法性认识”的推定,指明X某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切实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结合事实力争不起诉。最终检察院以X某犯罪事情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X某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份以来,X某先后3次被其表哥Q某以每趟1000元的价格雇佣随其从外省运载生猪到泉州三地提供给W某(已起诉)、Z某(另案处理)等人。2021年1月16日,其二人在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等手续的情况下,从外省接载生猪运入泉州,在2021年1月17日上午和W某接应后,准备卸生猪时,被泉州某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查获,现场一百多头生猪(已妥善无害化处理)经鉴定市场价值为614400元人民币。2021年1月18日,该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某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侦查,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工作

结合会见情况及证据,推翻X某主观存在“实质违法性认识”的推定,指明X某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

通过会见、阅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在一起案件的“裁判理由”中指出的:非法经营罪是一种行政犯,它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作为前提条件。在行政犯中,如果行为人缺乏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不能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一般公民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6页】。张倩雯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中,X某主观上并不存在“实质违法性认识”,X某没有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这一点可以结合X某的经历与其供述来证明,通过老板Y某的供述进行佐证:

结合X某的经历及其供述,X某虽在2017年前有从事过生猪运输工作,但在那时还没有对运输生猪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准调证明》查得那么严格,其对于非洲猪瘟在我国发生后的新运输生猪相关规定并不了解,所以X某基于以往的认知和前两次的信赖意识(2021年受雇于Q某后两次运输生猪到泉州中途都有人补交手续证明材料到X某手上),在Q某指明X某只管运输无需管证明手续问题的情况下,认为没有什么异常,即错误地认为自己第3次运输过程中也会有人像前两次一样把手续送来补齐、其把生猪运输到泉州是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并不会造成什么危害社会的结果。

卷宗中老板Y某的讯问笔录与X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X某完全不了解整个运输生猪的手续证明等情况,也根本不认识运输的三趟生猪的外省养殖场老板、泉州购买方、转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的人员,也不知晓老板Y某的具体经营范围与经营内容,更是全然不知运输的生猪存在问题,所以X某根本不能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张倩雯律师团队认为,X某没有也无法意识到自己违反了国家规定帮助老板Y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生猪跨省运输,其没有积极追求扰乱市场秩序的结果发生,即其对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客观构成要素缺乏认知,可以推翻X某主观存在“实质违法性认识”的推定。对此,张倩雯律师团队提出“X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

结合上述的X某仅为一名受雇者、仅为运输生猪的工具人、仅履行运输义务,X某对老板交代运输的生猪是否有合格手续没有审核义务,再结合非法经营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犯罪,X某只是想通过劳务赚取工钱,并没有赚取利润的目的,且X某在客观上不具有非法经营的行为,张倩雯律师团队指出X某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充分。

切实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结合事实力争不起诉

通过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张倩雯律师团队发现,X某系其小家庭的唯一顶梁柱,其幼年时父母已离异各自再婚,全靠其奶奶与同村人接济长大,一直自力更生,现需要照顾妻子与两个年纪尚小的儿子,确因家庭生计困难才想通过劳务赚钱。综合以上情况,张倩雯律师团队提出了“建议可以对其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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