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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正确定性案件,诈骗辩帮信获轻判

前言

在司法实务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可以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入罪,但是仍然无法区分其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别。由于诈骗罪本身量刑较重,又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普遍存在“数额特别巨大”的特点,即使是按照共犯的从犯处理,量刑往往也很高。如果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以下,所以刑法修正案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或帮助行为的当事人来说,在难以追求全案无罪结果的情况下,往往是轻判的有效辩护途径。

因此,辩护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正确的辩护策略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甚至让重罪变轻罪,重刑变轻刑。

在C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张倩雯律师团队在审判阶段介入,结合实际案情,积极寻找有力辩护点,正确定性被告人行为,与公诉机关据理力争。有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作出了C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虽未能一战告捷,但张倩雯律师团队在二审中坚持一审的观点,最终二审再辩获改判,实现有效辩护,成功使得C某被指控的罪名由诈骗罪变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与罚金都得到了极大幅度的减轻:二审法院改判C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7日至4月1日,C某为一名蝙蝠昵称为“机长”的男子维护可供远程拨打电话的设备,按要求对该男子邮寄过来的15台“多卡宝”设备注册App账号并插入电话卡进行调试,后将账号发送给该男子的上线进行拨打电话,期间出现电话卡呼叫限制时帮忙更换电话卡,从中获利6000元。经查,C某被查获的“多卡宝”设备中,发现曾插入过的手机号码有拨打诈骗855个,其所拨打的诈骗电话的诈骗所得款项共计449955.99元。

2020年4月2日

C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同年4月5日被办理监视居住

同年9月21日被继续监视居住

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律师工作

2021年3月22日,C某的近亲属因C某被指控诈骗罪,遂决定委托本所张倩雯、杨曼铃律师为C某提供刑事辩护。

通过会见、阅卷及时了解案情,敏锐发现案件关键点,详细分析案件定性

张倩雯律师团队在一审阶段开始接受委托,并进行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并阅卷研究,敏锐地发现公安机关在案件定性上存在错误,将C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的帮助行为,这将使犯轻罪的C某面临重罪指控及最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C某主观上对“机长”等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明知的程度,是否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这决定了C某将受到诈骗罪的指控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指控。若C某主观上对上线可能实施诈骗犯罪系明知的,对其帮助维护可供远程拨打电话的设备系在进行电话诈骗知情,则C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若不知情,则C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张倩雯律师团队认为,从C某询问笔录供述中可以看出,其只了解到“机长”将“多卡宝”用于赌博拉人、传销、电话诈骗、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称“机长”的上线呼叫国内的电话号码去做违法的事。因此,其对“机长”等人可能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认为是“赌博拉人、传销、电话诈骗、网络诈骗”的某种,是一种概括性认识和猜测,其无法明确上线具体实施的是何种违法犯罪活动;另C某并不知晓也未询问“机长”让C某维护“多卡宝”设备和购买、更换插入“多卡宝”的电话卡的用途和目的,与上线“机长”等人没有诈骗的通谋合意,其认为“机长”等人实施的活动具有多种可能性,且不一定是犯罪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性)。因此,根据C某的供述,至多仅能推定C某认识到上线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但无法明确上线具体实施的是何种违法犯罪活动,更不可能达到明知是诈骗活动的程度。同时,从C某与上线“机长”所用的聊天软件、“多卡宝”设备的特性(私密性:存在无法明确聊天对象身份的可能)来看,也仅能推定其可能认识到上线在实施某种“灰色”或者非合法的活动,但无法推定其明知是诈骗活动,C某的行为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诈骗罪。


制定正确的辩护策略,全面开展律师工作

在反复研究在案材料并与C某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后,张倩雯律师团队直击关键点,立足于C某主观上未达到诈骗罪的明知程度,公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定性错误、证据不足的有力辩点,最终明确了辩护方向,围绕案件定性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辩护策略,以C某的行为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构成诈骗罪为核心,同时提出其系从犯等辩护意见。由此,张倩雯律师团队尽早地形成了精细化书面辩护意见,力求在开庭前就撼动法官对判决所依据的基础事实的证据、理由的内心确认。

为了更进一步维护C某的切身权益,在改变案件定性上努力的同时,张倩雯律师团队持续开展律师工作,并向法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的书面申请,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申请书。值得一提的是,张倩雯律师团队在发现侦查机关或存在非法取证之情形时,立刻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这对于法官认定C某达到诈骗罪明知程度的有罪供述的推翻有着一定的主观心态上的影响,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张倩雯律师团队全面地开展律师工作,对C某后续能够获得较轻的刑罚起到关键作用。

在案件开庭后,张倩雯律师、杨曼铃律师依法参加庭审,进一步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不断补强辩护意见,继续维护C某的权利。


处理结果

张倩雯律师团队在审判阶段介入此案,分析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分析案件的定性,制定辩护策略及其围绕该策略所开展的相关律师工作最终在二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审之时,张倩雯律师团队提出C某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该意见。二审时,张倩雯律师团队坚持一审的辩护观点,在其不断的努力下,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C某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改变了案件定性,二审法院决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C某进行定罪量刑,追究C某的刑事责任。至此,张倩雯律师团队本着“诚信、高效、专业”的执业理念,结合实际案情,积极寻找有力辩护点,正确定性C某的涉案行为,成功实现了使C某由重罪变轻罪,重刑变轻刑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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