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13870995066

民商案件
当前位置: 民商案件 >> 浏览文章

王乃发、张奀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民再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乃发,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奀林,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县前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街道前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瑞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市和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大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张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乃发因与被申请人张奀林、上饶县前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山公司)、上饶市和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饶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王乃发不服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裁定,发回江西省上饶县法院重审。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饶民一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王乃发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赣11民终190号民事判决。王乃发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赣民申42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乃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被申请人张奀林、前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涛,被申请人和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乃发申请再审称,1.王乃发与张奀林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量、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是包括王乃发与李祖寿之间的合同价款的,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

综上所述,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王乃发主张其与张奀林签订的协议应包括其与李祖寿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工程价款,其提出的要求张奀林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以及前山公司应对张奀林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王乃发虽主张和济公司在该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经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和济公司并非发包人的身份,在王乃发要求和济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本院认定和济公司对张奀林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二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及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一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张奀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乃发支付拖欠的晶科二期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465352.4元;

三、上饶县前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和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张奀林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王乃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1元,共计23135元,由王乃发负担3335元,由张奀林负担6600元,由上饶县前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00元,由上饶市和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世军

审判员  陈银发

                                                                                                                审判员  黄声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员吴军


选择,因为信赖!

预约热线:13870995066

周一至周日 09:00-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