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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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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

薛志军律师

一、案情简介

杨某系成都某大学在校生。其于2013年9月10日凌晨与友人在校外酒吧喝酒。期间,杨某受他人挑唆和刺激,与其前女友及前女友的朋友发生抓扯,并引发十余人参与的群殴。最终造成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与部分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中伤势较重的两名受害人系彝族同胞。2013年9月18日,杨子博被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薛律师接受杨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为杨某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最终为杨某争取到检察院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结果。

二、律师的辩护

薛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第一时间为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立即展开辩护工作,充分地收集证据资料和阅卷。在掌握完整的事实与证据后,律师从以下方面为杨某进行了辩护:

1、法律准备。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293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律师细致地研究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量刑情节等重要的法律规定。

2、事件还原。律师根据已掌握的全部证据,将案件事发当晚的全部事实完整地还原再现。包括事件中的时间节点、参与人、场景变换、参与人的位置、行为等重要细节。

3、分解事件。律师以重要的时间节点作为标志,将整个事件从时空上分割为三个相互独立的阶段。并对每个阶段中每个参与人的心态、动机、行为、时空位置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

4、法律对比。律师将杨某及事件重要参与人的行为细节与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构成进行了充分的对比,并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论证,得出导致事件发展走向难以控制,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原因是事件的伤者的严重过错行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结论。

三、辩护结果

律师的辩护工作与辩护意见具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支撑。检察机关经过三次审查起诉、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杨某做出了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决定。由于律师于早前已经为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所以杨某实际上也基本上没有被羁押。本案律师为杨某提供了一次几乎完美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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