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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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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以及辩护思路

 周家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关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标准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标准: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标准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及不起诉辩护思路

  翻阅了大量的“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例,针对近几年“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判决书以及不起诉决定书,对无罪和不起诉事由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仅供参考。 


 (一)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无证据证明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层级与人数之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涉案传销组织的层级和人数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及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可能性不小,因此,综合全案证据,依法向办案机关阐明关键所在,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进行层级与人数之辩,是有效辩护的重要途径。


 (二)被告人不属于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或者办案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属于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主体不适格之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组织、领导者”,《意见》“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以及《规定(二)》第七十八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若被告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此种情况可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促使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或者不起诉的几率会比较大,案件可能不需要走到审判阶段。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法定不起诉)。(量刑情节之辩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称之为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对于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的作用较小,很可能被检察院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四)被告人发展的下线和层级人数虽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但被认定为从犯,又有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酌定不起诉,量刑情节之辩)。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中,即使层级和人数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但由于被告人在对于传销组织的扩大所起到的作用较小,又具备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很可能被检察院酌定不起诉。

    成功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做无罪辩护,靠的是内功深厚,见招拆招。面对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传销案件,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更是难上加难,但平时注重修炼,多从无罪判例中吸取观点,形成严谨有效的辩护思路,再加上尽职尽责,做无罪辩护的成功几率并非不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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