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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案例:对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不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刑

汤建彬律师

【成功辩护案例】:

对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不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刑

  日前,笔者办理的一起外国人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当事人未被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刑,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都会对涉嫌毒品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刑,本案的当事人得以不被驱逐出境,辩护律师做了充分、细致、全面的工作。

  基本案情: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情节较轻

  当事人张某,生于北京,后常年在欧洲、台湾、美国等地上学生活,加入美国籍。先户籍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张某在用境外网站购买安眠药时偶然发现该网站可以购买毒品,便利用该网站购买毒品并将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情报掌握:有一封可疑邮件(收件人为本案当事人张某)寄往北京市海淀区某地张某家中。同年5月6日,公安机关在该地将张某抓获,在张某主动交代的情况下查获张某家中存放的其他毒品,共查获可卡因25.98克,甲基苯丙胺6.39克。

  律师工作:结合本案特殊情况,全面分析案情,为不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刑耐心与法官沟通

  笔者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得知张某由于家庭情况特殊,其父亲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需要张某照顾。在笔者向张某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后,他非常担心法院会对他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刑,如果被驱逐出境,张某将在十年内无法进入中国照顾自己的父亲。因此笔者将不对张某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刑作为本案的一项重要辩点,开展了充分、细致、耐心的辩护工作。

  首先,笔者围绕着案件本身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以及当事人张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做了细致全面的辩护工作,努力论证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其次,笔者明确提出了不将张某驱逐出境的请求,并从驱逐出境的适用应当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驱逐出境的适用应当与主刑轻重相匹配、驱逐出境的适用应当以居留资格为裁量重点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的条件,得出不应将张某驱逐出境的结论。

  再次,结合张某家中的特殊情况,笔者将视野拓宽到法律之外,从尊重中国传统文化中“百善孝为先”这一重要内容的角度,在庭前与法官进行了耐心的沟通,当庭也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进行了更为深刻的辩护。

  最后,在法官原本告知笔者对涉嫌毒品犯罪的外国人几乎都会适用驱逐出境这一附加刑的情况下,经过笔者与法官的不断沟通,法官要求张某的父亲递交证明身体多病的材料和不对张某适用驱逐出境的申请,案件终于出现转机。

  最终结果

  通过笔者的不懈努力,当事人最终没有被判驱逐出境。当事人对于刑期也感到可以接受,故没有提出上诉。

  办案心得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笔者查阅了大量外国人涉嫌毒品犯罪的裁判文书,发现对实施毒品犯罪的外国人判处驱逐出境的确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辩护人的不懈努力下,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最终让本案成为一个没有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的个例,非常不易。

  虽然驱逐出境只是一种附加刑,但是如果对张某适用驱逐出境的刑罚,则意味着他在未来的十年里都无法在中国照顾父亲,无法尽孝,这不仅会让他的父亲承受疾病的折磨和精神上的痛苦,甚至可能使张某遭遇子欲养而亲不待的终身遗憾,是否适用驱逐出境的刑罚对于张某来说十分重要,因此笔者十分重视针对这一问题与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笔者体会到了把握细节和特殊情况,积极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的重要性,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保持足够的诚恳和耐心。同时,笔者也认为,法院在对外国人判处驱逐出境的刑罚时应更加谨慎,应尽快出台较为统一、细化的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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