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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 | 毒贩协助警察抓捕同案犯未果,为何认定为重大立功?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81年生。2020年2月到5月之间,赵某多次通过快递方式向朱某(同案被告)贩卖冰毒和麻古。2020年5月左右,赵某联系缅甸毒品卖家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朱某明知赵某向其借款购进毒品用于贩卖,且毒品系境外发货,仍提供5万元购毒资金给赵某。同年8月底,赵某去云南接货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走私液体冰毒6798克、晶体冰毒369克。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配合侦查机关与卖家西某继续联系,取得其信任并提供线索给侦查机关,后因公安机关布控原因未能抓捕同案犯,但查获麻古5700.04克,冰毒3322.59克。


【律师策略】


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所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巨大,达到7167克,情节严重,应判处死刑。刘红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担任赵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会见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后发现嫌疑人具有积极提供线索,协助侦查机关查获大量毒品立功情节,但阅卷后发现卷宗中并没有关于立功的材料。辩护人与检察官沟通后,先后二次要求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调取相关材料。调取的材料证实,赵某积极协助警方,隐瞒已经落网事实并设法取得上家信任让对方继续发货,交接时现场抓捕,虽因为警方布控出现问题导致未抓获同案犯,但查获了八公斤左右毒品。辩护人认为赵某积极提供线索并协助抓捕且查获大量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检察机关认为,协助抓获嫌疑人才算构成重大立功,对于赵某的立功情节未能予以认定,存在争议。此时,争取说服司法机关认定赵某构成重大立功,是嫌疑人保命的关键,同时也是辩护是否成功的核心。


【辩护意见】


刘红亮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在充分阅卷并和办案人员沟通的基础上,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中未抓获同案犯不应否定重大立功的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为只有抓到同案犯才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辩护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规定中并没有要求一定是抓捕成功。本案虽未抓获同案犯,也应给与赵某的行为积极评价,同案犯抓捕未果的责任不在赵某,抓捕成功与否不仅仅取决于赵某的协助行为是否积极有效,还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采取的抓捕措施是否得当,工作有否尽职等因素。本案中,如果将警方布控不到位导致抓捕未果的结果归责赵某显失公平,也与立法精神相悖、不利于立功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 被告人的协助行为属于“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所谓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这里的“重要线索”,一般是指司法机关据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隐匿地点、主要犯罪事实、直接犯罪犯罪证据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对侦破案件能够起关键性作用的线索,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提供有关证人等。这种线索必须具有实效性,必须是犯罪分子自身掌握的、实事求是的,不能是编造的。


在司法实践中,“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提供的线索应当内容具体、指向明确;2.提供的线索必须查证属实;3.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与案件得以侦破的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赵某被抓获后,一方面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另一方面在民警的要求下,通过手机中的微信、QQ、连信等聊天工具与贩毒上家保持联系,获取其信任,在上家准备将一批毒品从云南运输至武汉贩卖给他时,继续积极配合民警,按照民警要求的内容与上家语音联系,赵某主动提出上家有经常向其要钱的习惯,自己可以让家属提供部分资金,用于跟上家保持联系的过程中使用,后赵某通过民警联系其代理律师,让其家属转账 1 万元至其微信账户内用于和上家联系时使用,以保持上家的信任,转移其注意力,得以让民警在云南某地查获了贩毒上家准备运输至武汉用于贩卖的大量毒品,应当认定构成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具体理由如下:


(一)行为人提供的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即提供的内容不属于抽象、笼统、模糊的信息,人物和事实等基本细节清晰明确,对侦查机关的工作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本案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清晰明确,可以从中得到具体涉嫌犯罪的事实和人员信息,也可以得到所提人员将要实施何种犯罪行为、是否有同案犯以及在何处进行交易等具体的犯罪线索,符合《意见》所要求的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规定,达到“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之要件一。


(二)立功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定从宽情节,要求具有有效性,即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确实属实。立功线索的真实有效反映了认定立功的价值,提供侦破案件线索的,均需查证属实才能认定立功。由于受功利主义的影响,立功对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不予考虑,只关注立功线索是否属实,是否有利于案件的破获等实效问题,只有真实有效且能够帮助破案的,才符合设立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本案中,从在案的相关证据可知,公安机关虽未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但查获了大量毒品,有效防止了该批数量巨大的毒品流入社会、危害社会,达到“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之要件二。


(三)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且与案件侦破的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了毒品,此成果更多得益于被告人提供的协助而不是警方的侦查,为案件侦破起到直接的重要作用,符合立功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原则,具有法律上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满足“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之要件三。


 三、 被告人的协助行为客观上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立功制度的本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解释》中将“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增加为兜底项,大大拓宽了实践中立功表现的范围。立功制度本质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改恶从善,同时提高司法机关破案率,节约司法资源。


本案中,由于毒品案件侦查的特殊性,赵某的积极配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赵某提供线索诱捕同案犯,缴获大量毒品,从源头上阻止了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实施以该批毒品为对象的犯罪的可能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符合立功的本质特征,认定其构成立功符合立法本意。


【案情结果】


经过刘红亮律师多番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并提交相关法律意见,最终成功认定当事人构成重大立功。


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朱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回顾思考】


法律对于“重大立功”情节的认定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因此实务中存在争议。作为辩护人,如何根据事实说服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认定,为嫌疑人争取到宽大处罚显得尤为重要,也是辩护是否成功的关键。在认定案件事实出现分歧时,辩护人应当按照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据理力争,结合立法本意以及严格依据立功的法定构成要件作出准确、细致、充分的分析,要尽可能为当事人寻求立功认定成功的辩护空间。本案则是认定立功取得较好效果的一起案例。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所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在国内任一省份,均达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经辩护人反复与检察官、法官交涉沟通,最终判决认定赵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从宽处理,得以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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