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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2份法律文书看北京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理由

 张王宏、黄宇

近几年来,随着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家逐渐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并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也在这一过程中逐年递增,近几年随着全国各地的P2P平台、私募基金相继“爆雷”,一时间,该罪更是出现了急剧增长的态势。

为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无罪辩护规律,笔者通过无讼网、把手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案例搜索平台,以“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从中查找出22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决定书,汇总其无罪理由,归纳其无罪辩护要点,以现实的、最新的无罪判例,为无罪辩护的总结有效指引。

今天和大家分享剖析的,是近5年来北京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罪情形(不起诉)篇。

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相关案例:京一分检公诉刑不诉[2018]29号

不诉理由: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非法集资活动中负责向集资参与人发放礼品并在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收据上加盖“奖品已领”的印章,还为叶某某介绍过作为礼品发放给集资参与人的俄罗斯面粉的卖家。工资每天200元人民币。叶某某等人携款逃匿后,李某某与部分集资参与人一起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诉案例: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17]29号

无罪辩点2: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

相关案例: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7]10号

不诉理由:本院查明,2015年1月至8月间,王某某、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等地,以******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推销所谓的“实物艺术品资本产品”,与投资人签订《实物艺术品资本产品销售合同书》等协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吸收窦某某、蒋某某等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万元。期间,被不起人王某在该公司担任会计职务,负责公司银行转账,款项支取,工资支付等工作。

本院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并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二、相对不起诉

无罪辩点3: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诉案例: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63号

不诉理由:本院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1年至2016年在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兴平;均另案处理)林达分部担任财务人员期间,负责统计业绩报表、核对、保管借款协议等、收取投资款、返利、发放工资等,协助该公司对外向不特定多数群体吸收公众存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66号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65号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64号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62号

京朝检刑不诉[2015]287号 

京朝检刑不诉[2015]286号 

京西检金刑不诉[2018]18号

京西检金刑不诉[2018]18号

无罪辩点4: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深,且认罪认罚。

相关不诉案例: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7]79号

不诉理由:本院查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14年至2015年间,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投资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齐白石作品资产包、普洱茶等为名,承诺到期回购返本并每月支付投资额8%、4%的高额收益,向社会公开宣传,变相吸收4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16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已退赔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且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8]186号

无罪辩点5:被不起诉人有自首、退赔情节

相关无罪案例:京顺检公诉刑不诉[2017]273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赔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

无罪辩点6: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相关无罪案例:京海检公诉刑不诉[2018]230号

不诉理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间,陆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海淀区**路**号**大厦**室,以北京巨圣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借款固定返息24%至36%的宣传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诉案例: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36号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7]9号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7]98号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36号 

京房检公诉刑不诉[2018]31号

无罪辩点7: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相关无罪案例:京顺检公诉刑不诉[2018]59号

不诉理由:本院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楼**层**室,张某某、叶某某、寇某某、赵某某、侯某甲五人对外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顺义**公司名义,以投资并返还高额回报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侯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类似不诉案例:

京顺检公诉刑不诉[2018]60号

京顺检公诉刑不诉[2018]58号

——张王宏、黄宇撰写于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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