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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力总监为何取保候审?

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力总监为何取保候审?


者/娄静律师

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力总监为何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小方毕业于北京某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毕业后多年在互联网行业公司任职人力资源工作,后来通过网络招聘到S集团公司工作,S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既有主营业务为传统金融的A实业公司,也有经营互联网金融P2P业务的B公司,小方在入职S集团公司初期作为一名普通人事专员,后经过一年的成长,因为工作表现突出被提拔为人力资源总监,工作一段时间后跳槽到了H互联网公司。
然而在小方从S集团公司离职两个多月以后,因S集团公司经营的p2p业务爆雷,S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三年后,小方也因为曾在S集团公司担任高管职务而被采取刑事拘留。小方家属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娄静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力总监为何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小方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成功取保候审。
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力总监为何取保候审?

【律师解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本案涉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娄静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通过多次会见、阅卷、分析案情、出具法律意见,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根据上述法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小方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小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从犯。

小方作为人力资源总监,既不是对S集团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负责S集团公司涉及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活动主要成员中处于边缘位置,对犯罪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

二、小方所履行的职务为公司领导指派的行政事务工作,具有可替代性,不参与对外销售、宣传、吸收资金。

尽管小方曾任职人力资源总监,但任职高管时间很短,通过招聘网站面试入职的职务为人力专员,工作一年后,因为人力部门负责人有段时间空缺,而小方在整个部门中无论是年纪还是工作资历,都比其他成员有工作经验,才暂时代为管理一段时间人力资源部门,另外同时公司也一直在招聘人力资源总监;但因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直未招到合适人选,小方才被破格提拔为总监。在小方任职期间,主要工作是负责招聘公司员工(不涉及吸收业务)、给员工算工资、缴纳社保,帮助新入职公司员工办理入职、离职、员工调转的手续,不涉及业务部门的具体培训工作。小方不负责业务部门的工资核算,不吸收资金、不对外宣传、销售。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行政事务岗位,工作性质具有可替代性。

三、小方薪资所得仅为固定工资,对非法吸收来的资金无任何提成和收益,小方家属已积极退赔全部工资收入。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小方在S集团公司工作期间所得收入仅为工资,对非法吸收来的资金无任何提成和收益,家属已将小方工资收入全额退赔,极力弥补投资人损失,小方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四、小方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自2021年7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本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项案件中之一的辩护人申请的案件。

最终,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公诉机关在认真考虑了娄静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后,在提起公诉前决定对小方取保候审,小方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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