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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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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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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涉黑案中的“强迫交易罪”吗?

 zhangbolawyer 


开篇:

从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以来,作者和广大律师同仁一道,加大了对涉黑类犯罪的研究探讨。今天,张博律师就抽时间和大家聊聊涉黑类犯罪中的“强迫交易罪”。


一、强迫交易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

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7427

 将《立案追诉标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豫高法[2013]336号2013年9月18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十次以上或者强迫三十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如何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呢?只看法条,显示是不够的。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作者还是用目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通说——四要件,来分析此罪名。四要件,即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依照简单到复杂的顺序:

(一)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非精神病人)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其发生。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的直接性可以看出,强迫交易行为都是有意而为的。

(三)客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 “扰乱市场秩序”。交易行为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一, 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涉及财产关系的一种合同关系。 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所言 :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 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 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 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 ”  从根本上讲,强迫交易罪就是在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对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

(四)客观:这是区分罪与非罪、彼罪与此罪的重要方面。犯罪行为方式法条已经进行了列举,关键在于是否以“暴力、威胁“手段。

1、对暴力的理解

通常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行为。暴力的对象一般是交易对方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暴力行为也可施加于与交易相对方有密切关系的人。

第一,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实行殴打、捆绑等人身强制手段。

第二,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交易另一方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拳打脚踢、强拉硬拽、捆绑殴打等,使交易另一方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商品出卖给行为人,抑或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

第三,暴力的程度仅限于造成人身轻伤的办法和结果,如果暴力的程度超出轻伤,即构成了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则应按相关的犯罪论处。

形式上是指对他人人身实行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人身强制、伤害手段,程度上对人身的伤害以轻伤为上限,即包括一般殴打强制致人轻微伤、轻伤行为。

2 、对威胁的理解

威胁的对象是交易行为的对方当事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在形式上,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表现为对他人实施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如剥夺生命、身体伤害、毁坏财物、揭发隐私、损害名誉等,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威胁内容的暴力,其程度可以超过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实际实施的暴力,如行为人对被害人以杀害相威胁,并实施了杀害行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强迫交易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看这种暴力是一种精神上潜在的威胁还是现实的行为。

在威胁的方式上,行为人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信、动作或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危险状态进行威胁。至于威胁的程度,以足以给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交易为必要。无论行为人是以现实性的内容来威胁,还是以将来付诸实施的内容来进行威胁,都构成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而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以,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胁行为,是准确认定强迫交易罪的关键。


三、涉黑案中“强迫交易罪”的特点

根据中央及河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精神,与“强迫交易”相关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类别: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是关键词。

 2、涉黑特征:相比于组织特征与经济特征,强迫交易在涉黑中的“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更为明显。

(1)行为特征: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并有组织的实施。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

(2)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结语:

因是普法文章,不易探讨太深。希望通过此文,让读者朋友对于该罪名建立初步认识,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有一个基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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