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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2015年2月10日,法制日报旗下法人杂志、法治周末报社联合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共同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下称《报告》)。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伍彪,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肖黎明,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球合伙人李贵方,中钢协法律事务分会秘书长朱广胜,今年《报告》主笔王林林博士,以及来自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新京报、法制晚报、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中国经济网、法制网、凤凰网等媒体的记者,共计数十位嘉宾参加了《报告》发布会。
这已经是该《报告》连续第六年发布。历年来,每一份《报告》均引发广泛关注,并受到中央相关部门的高度评价。《报告》希望,通过一个个鲜活的企业家涉法案例,为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提供借鉴。
每一个企业家犯罪案例都是一面镜子,在这面镜子中,我们能看到很多人的影子。绝大多数入选的案例都具有普遍性及典型性特征。在经济活动中,相当部分企业及企业家都面临着或即将面临相似的风险,只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
今年《报告》所涉案例,均来自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在内的主流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经过《报告》编委会的收集整理而成。总共426起案例基本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的主要企业家犯罪案件,来源真实、客观。
今年的《报告》有着与往年不同的鲜明特点。
从企业性质来看,国企高管涉案245件,占比58%,民企高管涉案181件,占比42%。与去年相比,今年民企企业家涉案情况在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上均有下降。从地域上看,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和四川五省市排名涉案地域前五位。其中北京以83例、占比19.5%成为企业家涉案最多的地区。
从案发原因来看,“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是国企和民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而企业家涉案年龄分布上,国企与民企有明显差异,国企企业家犯罪的高发期为50-59岁,民企则为40-49岁。
从罪名上看,“受贿罪”是国企企业家涉案最多的罪名,而民企企业家涉案最多的罪名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报告》指出,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具有五大特点。分别为:
1、国企贪腐案件总数量以及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创新高
2、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
3、企业家犯罪行为呈现非典型化特征
4、企业家犯罪案件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
5、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
《报告》认为,2014年企业家犯罪风险点有很多,但就相关数据分析,“企业融资”“财务管理”和“工程发包”等系主要风险点。《报告》还评选出了“2014年国企和民企的十大经典案例”。
而关于企业家犯罪原因,《报告》从环境因素、政策因素、内部因素、个体因素和文化因素五大方面分析认为,不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寻租现象、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企业盲目扩张、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企业家权责不对等、企业家角色及价值观的错位与侥幸心理、商业伦理、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及传统礼仪的异化,成为导致企业家犯罪现象的主要原因。其中,贿赂与融资犯罪成为民营企业之殇。
《报告》分析认为,金融行业、制造业、房地产、能源行业成为2014年涉案企业家最为集中的行业。实际上,这几大行业也是历年企业家犯罪现象较为集中的领域,可见这些行业的企业家犯罪风险相对较高。
《报告》最后部分对未来3-5年企业家犯罪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结论显示,鉴于反腐大势的持续进行,未来一段时间,仍有相当部分企业家可能因过去的涉法行为而遭到“清算”。而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在内的金融行业仍是未来一段时间企业家犯罪高发的领域。此外,企业家犯罪现象还将呈现“集团化”和向中西部蔓延等趋势。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依法治国”核心战略,这也意味着,“法治”的影响力将更加深入人心,“法”的作用与威慑力将在经济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对于企业和企业家来说,在经济发展与管理创新的快车道中,对于法律的敬畏之心,永远不能缺少。


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1、华润集团宋林等涉嫌贪腐案


案情摘要:2014年4月17日晚,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公布,华润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自宋林于4月被中央纪委调查后,这家在港央企的管理层处于持续动荡中。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帅廷涉嫌在华润集团工作期间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华润集团原审计总监黄道国(集团副总级别)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14年9月21日华润电力公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王玉军因涉嫌受贿及贪污,被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王玉军已是华润集团今年以来第七位被调查的高管。华润集团副总经理、华润金融董事长蒋伟遭检方协查,另有华润金融多人亦被要求协助调查。至此,已有至少八名华润集团级高管卷入窝案。


华润集团窝案,与2010年同山西金业集团的收购案中的渎职行为有关。 2010年,陷入困境的金业集团与华润电力商洽出售资产。同年2月9日,华润电力携旗下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金业集团签订《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约定华润联盛、中信信托、金业集团以49%、31%、20%的比例出资,成立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并以太原华润为重组平台,收购金业集团的资产包。2010年5月31日,太原华润与金业集团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这一资产收购被多方质疑。该资产包由金业集团旗下10个实体组成,包括三个可采储量达2.55亿吨的煤矿、两家焦化厂、一家洗煤厂、一家煤矸石发电厂、一家运输公司、一个铁路发运站和一家化工厂。事件曝光后,统计以上各笔资产账务,金业集团资产包权益整体作价约103亿元。此前,2009年9月,前买主同煤集团与金业集团达成的这部分资产股价约为52亿元。华润电力收购的金业集团资产大多处于“撂荒”状态,有的煤矿竟然沦为放羊场;焦化厂也一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更令人质疑的是,金业集团诸多煤矿证件已过期,却在收购时顺利过关。


入选理由:华润集团是国资委监管的53家副部级央企之一,该集团横跨七大业务板块,掌控11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近5000亿。集团在快消领域扎根颇深,可以算得上是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最为熟悉的企业。华润电力在香港上市公司中最具实力,业务涉及火电、煤炭、风电、水电、分布式能源、核电、光伏发电等领域。该企业掌控的资源多,企业经济效益好。领导层权力独大,监管监督不到位,易于产生腐败犯罪。华润集团在与山西金业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时存在严重渎职行为,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只是冰山一角。而华润窝案也进一步折射了国企的社会定位亟待明确,需进一步强化对国企的社会监督,破除国企领导层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领导层责任机制等深层次的问题。


2、中石油李华林、冉新权等腐败案


案情摘要:2014年,随着中石油不少高官的纷纷落马,中石油腐败窝案一直在持续发酵,已有多名石油系统高官及关联人员相继被调查。2013年3月20日,中石油旗下运营商昆仑利用总经理陶玉春,因公司财务等多方面原因,被有关部门控制调查,拉开中石油腐败案序幕。随之而来,中石油高管层持续动荡,包括中石油副总经理兼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永春、中石油副总经理李华林、中石油副总裁兼长庆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冉新权、中石油总地质师兼勘探开发研究院院长王道富等多人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2013年9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中石油原董事长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月13日晚间,中石油腐败总会计师温青山及其妻子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2014年10月,中石油集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立新于十一假期前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2014年12月3日,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薛万东接受组织调查。


入选理由:2013年度中石油反腐案正式进入公众视野,纵观2014年的众多反腐案件,耗时最长、牵涉人数最多的中石油系列腐败案依然最为瞩目,企业领导骨干被“连锅端”。涉案高级别官员众多,包括四川省副省长郭永祥、海南省副省长冀文林等在内的一众官员;另外,该案涉案关联企业众多,包括四川明星电缆、惠生工程等在内的多家企业,成为输送利益的工具。“中石油腐败系列案”作为十八大以来 “打虎拍蝇”的成果之一,显示出国家对国企腐败“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即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无论涉及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3、21世纪报系总裁沈颢等人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案情摘要:11月20日,21世纪报系总裁沈颢等几名犯罪嫌疑人被上海检方批捕,罪名涉及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及多宗个人犯罪。警方指沈颢要求下属媒体利用负面报道和"有偿不闻",迫使近百家公司"合作",收取"保护费",涉嫌勒索资金2亿余元。沈颢等人利用职务牟利,涉案金额200余万元。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理财周报利用其在财经界的广泛影响力,与上海润言、深圳鑫麒麟等公关公司相勾结,指使下属媒体记者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挖掘、采编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负面信息,并利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对股价下跌、上市受阻以及相关产业公司商誉受损的恐惧心理,以发布负面报道为要挟,迫使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收取“保护费”。


入选理由:“无论是利用负面新闻还是利用有偿沉默谋取经济利益,都是对媒体社会公器的玷污,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沈灏执掌21世纪报系期间,通过犯罪行为牟利成为最重要的盈利模式。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合作”公司利益,沈颢主动协调下属3家媒体对“合作”公司的报道事宜,并对相关负面报道最终决定进行删稿或报道。媒体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作用巨大,然而沈灏等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非法牟利,不仅违背媒体人的职业道德,而且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4、内蒙古金融行业高管杨成林、武文元、王振坤等因涉嫌犯罪接连案发


案情摘要:比较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上属于西部的内蒙古自治区金融行业无论规模与体量都不算大。作为内蒙古银行界的“元老级”人物,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正厅级)胆识与魄力被业界称赞,将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成功升级为内蒙古银行,他功不可没,2014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其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主任、党委副书记武文元(正厅级)和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振坤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姚永平(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决定逮捕。


入选理由:几起金融行业高管贪腐案件,因集中爆发于金融行业本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让本案更加令人深思。较之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西部地区的市场经济体系发育更趋滞后、法制不健全问题也更加严重,相关监督机制的缺失更加凸显管理人员权力的膨胀,接连的案发印证了中国金融一大的风险是来自于金融业内部的贪腐这一说法。


5、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邵禹斌等涉嫌受贿案


案情摘要:2014年4月14日,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财富管理中心经理陈德萍、北京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周刚、上海财富管理中心经理杨栓军、兰州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吴穷等17人立案侦查。2014年4月30日,甘肃信托副董事长邵禹斌因涉嫌受贿罪已于近日被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入选理由:对甘肃信托而言,这将是成立34年以来最大的一次危机。随着信托行业进入拐点,信托行业诸多潜规则也将随着频发的兑付危机逐渐浮出水面。收取回扣在信托业几成行规,普遍存在于提案、尽职调查、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甚至打款等多个环节。这些回扣的名称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是“财务顾问费”、“渠道费”、“劳务”等多种外衣,但大多依仗手中对产品设立及资金支配的职权变现。相当部分的回扣甚至在合同中直接被划拨。其操作路径大多是由第三方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收取,经过多年的演变,扮演第三方角色的已从原来的金融机构,逐渐降低门槛发展到资产管理公司、顾问公司等各式主体。“财务顾问费”等回扣,很可能涉嫌商业贿赂,如果数额大、情节严重,涉案人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些在信托高速发展期间默认的灰色路径,将面临被秋后算账的风险。


6、戴晓明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案情摘要: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戴晓明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宣判,被告人戴晓明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判决书认定,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戴晓明在先后担任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书记和成都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征地、办理土地证和企业贷款担保、取得委托贷款以及投资入股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代付的房租,共计折合人民币1400余万元。2010年12月,被告人戴晓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增资扩股,造成公司损失3亿余元。


入选理由:受贿类犯罪与渎职犯罪常常相伴而生。在本案中,被告人戴晓明共收受贿赂1400万元,除了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更大的危害还在于因受贿而引发的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的财产等所造成的损失,扰乱国企的正常管理秩序。本案中戴晓明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增资扩股,造成公司损失3亿元,社会危害极大。


7、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夏富恩受贿案


案情摘要:夏富恩,1998年8月至2003年3月任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河南省粮工粮食储备库主任,2003年3月至2007年10月任河南金鼎粮食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在任职期间,夏富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35.1万元、收受他人财物75.495万元,并用部分赃款在山东日照购买海景房和门面房。2014年4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夏富恩有期徒刑十六年,没收涉案赃款170.595万元,并上缴国库。


入选理由:粮食安全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以及国家安全的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受制于资源环境的约束,再加上粮食成产、流通等环节的成本增加,我国粮食供求总体上处于紧平衡状态,粮食安全存在隐患,我国的粮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在本案中,作为粮油工业总公司的总经理、粮食储备库主任,夏福恩并未充分认识到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而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民脂民膏,将保障民生的重要任务置之脑后。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长效机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体措施: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8、广州白云农工商张新华腐败案


案情摘要:2014年12月10日,被称为“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的白云农工商系列腐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广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因犯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高达近4亿元之巨,被法院判处死刑。


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张新华,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合作开发房产项目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贿款共计5680万元人民币和730万港元。2003年后,张新华未经上级同意,私自成立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陆续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主动诉讼及和解、以物抵债等方式无偿取得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地块,进而通过出租、转让获取利润,还通过股东集资方式,继续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根据评估,张新华侵吞国有资产2.8亿多元。


此外,2010年至2011年,张新华还利用控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江门一家公司受让广田公司的债权及相关地块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超过3529万港元和450万元人民币。“白云农工商经营不善,欠下很多债务,但拥有很多土地,张新华意识到土地升值的好处,便借此大做文章。”办案人员介绍,白云农工商公司的历史用地有不少权属复杂、手续不全,有的甚至没有红线图,张新华利用这一点逼开发商就范。据专业机构评估,本案中被张新华违规处理的土地面积多达110万平方米,相当于154个标准足球场那么大,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可追回的涉案资产市值近50亿元。


入选理由:张新华等人借改制卖地侵吞50亿,贪污、受贿金额达4亿人民币之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极其重大损失,张新华的严重贪腐行为最终领受了法律最严厉的惩罚——死刑。打击国企中的贪腐,社会对那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关注较多,而对那些被边缘化的负债企业产生监管盲点。本案中,对白云农工商这种“名不转经转”负债困难的公司关注度较小,使其边缘化成为监管盲点,终酿成“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与此同时,国企“一把手”一手遮天,极易架空民主监督。缺少监督的权力更易于滥权,本案中被告人张新华一手遮天,疯狂贪污、受贿,大肆敛财,最终被处以极刑。


9、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情摘要:河北省纪委通报了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原副调研员、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办案人员在其家中搜出现金1.2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这一“小官巨腐”案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新华社报道,马超群因向酒店索贿数百万元,被对方录音后举报而落马。《法制晚报》记者在秦皇岛市采访获悉,马家共有7人涉案。68套房中有7套在北京二环。法晚记者了解到,1.2亿现金和黄金曾长期被藏在马超群母亲家的衣帽间内,装了40多个箱子,部分现金已长毛。马超群“出事”当晚,马母曾转移这些财产。目前,该案仍在继续调查中。


入选理由:打击贪污腐败,坚持“零容忍”,即不管多大的官,身处何要职,也不论官位如何基层,只要存在贪腐,均应一律严惩。本案中马超群作为北戴河供水公司原总经理,一名处级干部,在级别如此之低的岗位居然也能养出一只如此之肥的“硕鼠”,上演了一出“小官巨腐”的年度大戏,劲博人眼球,一时间舆论哗然,再次刷新了人们对贪腐的新认知。基层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的监督监察,是基层权力腐败现象丛生的主要原因。


10、安徽军工集团黄小虎贪污、受贿、行贿、职务侵占案


案情摘要:现年51岁的黄小虎,历任蚌埠市外经贸委主任、滁州卷烟厂厂长、蚌埠卷烟厂厂长、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军工集团董事长等职。2014年5月29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黄小虎涉嫌贪污、受贿、行贿、职务侵占案。12月26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小虎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小虎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5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余斌、姚发征、赵林也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的刑罚。黄小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原蚌埠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滁州卷烟厂厂长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960.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黄小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原滁州卷烟厂厂长的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赂20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150万元,应从重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黄小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450万元,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港币1133.9万(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入选理由: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军工集团)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型国有军工企业集团,于2000年11月正式挂牌成立,所属10家子公司,5家省级技术中心。该案是继中石油腐败窝案、中移动腐败窝案、华润集团窝案等国企贪腐案件后发生的又一起国企腐败大案。国企的垄断性地位,极易引发腐败,在缺乏制度制约的情形下,寻租机会必然演变成寻租现实,避免企业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当前是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一过程中,铲除对改革不利的腐败因素至关重要。本案中,黄小虎作为军工集团的企业负责人,利用其职务行为大肆腐败。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已扩至军工集团,凸显出惩治腐败犯罪“零容忍”的决心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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