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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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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如何涉嫌环境犯罪的?

2019年2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现场还公布了一组数据,全国监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16年批捕1677人,2017年批捕2936人,2018年批捕4207人,呈明显上升态势。而在2013年之前,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案年均仅二三十件,反差如此强烈

那么企业是如何涉嫌环境犯罪的?为什么近几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直线上升?企业的环境刑事案件罪名都有哪些?哪些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近几年环境污染形势案件直线上升?

解释这个情况,需要了解一下环境保护司法领域近些年的一些发展情况。有几个文件是企业环保从业者不得不关注的:

(1)2013年6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16年12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17年3月,两高、环保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4)2019年2月,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

这些文件中,2013年的两高司法解释是个标志性节点。且看发展历程,1997年《刑法》第三三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有排污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犯罪的,不以犯罪论实际情况中法律实施并没有发挥到预期的效果,环境污染事件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了更好的发挥刑法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1997年《刑法》第三三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将该罪名修改为“环境污染罪”。 《刑法修正案(八)》大大降低了环境刑事案件的门槛,将后果犯罪变成了行为犯罪和后果犯罪。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环境犯罪入刑门槛,但对“严重污染环境”没有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影响了对环境污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为了使刑法修正案中的有关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最高法、最高检于2013年6月1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4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规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至此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爆发,移送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剧增。

企业涉嫌环境刑事案件的罪名有哪些?

再说环境领域的犯罪情形,环境刑事案件涉嫌的罪名都有些什么?1997年《刑法》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做出了以下规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企业违法情景:环评机构或者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情节严重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环评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企业违法情景: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违法情景: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对应的18种犯罪情景。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放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违法情景:向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取水口和出水口,南水北调水库、干渠、涵洞等配套工程,重要渔业水体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毒害性极强的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


在实践领域,企业触犯最多的为污染环境罪。需要注意的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示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以前是针对环评机构的,环评改革之后,建设单位要对环评质量文件负责,可自行编制环评文件,建设单位也可能面临此项罪名。

企业是如何涉嫌环境犯罪的?

根据《刑法》以及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需要有三个要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二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三是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构成上述三个要件,则构成污染环境罪。

排放、倾倒、处置应该怎样理解: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应根据《固废法》和《环境解释》有关规定,对于广大环保从业者来讲,排放、倾倒等相对好理解,对于“处置”,需要特别注意。《固废法》中对“处置”和“利用”做了专门解释。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可见,固体废物的处置和利用法律有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2016版两高司法解释中“三吨入刑”针对固废处置,其并没有针对利用行为,但要注意的是,非法利用的其中一种情景被列入处置的范畴,那就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虽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则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毒物质的理解:2016年司法解释做了说明,一共有4类:危险废物;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其他有害物质的理解:2019年两高三部纪要指出,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

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2016年司法解释的18种情景。

企业涉嫌环境犯罪的责任人员有哪些?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指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6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实施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所以,不论你是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环保部长还是普通环保专员,都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结语

可见,环境法律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除环境刑事责任外,企业生产经营中更多面临是环境行政责任,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关停取缔、行政拘留,都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提出极大挑战。

环境管理改革的过程中,企业面临严格的环境立法,严格的环境执法和司法,需要修炼内功,提升管理能力,避免环境违法。新形势下,环保问题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自证式管理体系的出现,企业承担主体责任,需要自我举证运行合法,自证清白。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能再任性妄为。

此外,企业要学会保护自己,管控运营中存在的环境法律风险,环保从业者更应该保护好自己,清晰认识环境法律风险的红线,企业管理者不要触碰红线瞎指挥,环保专员也必须掌握法律红线,不要瞎听指挥。

最后,提醒大家,重视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风险,提升企业环境管理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能力需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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