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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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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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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全解析丨iCourt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且呈现出毒品案件涉毒种类多样化、新型化,贩毒集团化、组织化,涉案毒量越来越大,涉案金额越来越高的特点。


虽然我国早在 2015 年就初步确立了一个毒品犯罪案件原则上只应判处一个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则,然而当前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依然是严重偏向"从严"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仍然存在通过过多适用死刑来遏制毒品犯罪的思维,这对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来说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本文主要采用了大数据分析的方法,通过权威网站检索出近年来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通过对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的地域分布、涉案毒品类型、案件诉讼时间、死刑复核状况、核准死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分析,从而总结出相关规律,旨在对毒品类死刑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把控,以便在今后代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能够做到万分谨慎,考虑周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检索步骤以及流程说明

一、本报告的数据来源


1.  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2.  数据采集时间:2020 年 3 月 14 日

3.  检索式:

(1)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案例时间:2012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3 月 14 日

(3)案由:刑事

(4)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


二、检索过程及结果


通过上述检索式检索,初步检索出 96 个案例,排除因毒品犯罪外进入复核程序的案件,指定管辖的决定和通知外,我们共检索出 66 个有效案例。


因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不同,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贩卖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的地域分布

最高院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全解析丨iCourt


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是广东、云南、湖南、辽宁、海南,分别为 15 件、10 件、8 件、6 件、5 件,上述五省的案件就占据了全部复核案件的三分之二,而北京、河北、黑龙江、吉林、内蒙古、西藏、甘肃、湖北、江苏、青海、江西、山西和陕西等 13 个地区没有见到相关的复核裁定。


从上述分布特征可以看出,广东、云南依然是毒品类犯罪的重点区域,广东主要集中在甲基苯丙胺类即化学合成类毒品,而云南更多的是境外途径,多为海洛因类即物理提纯类毒品。


该类案件所涉及的毒品类型

最高院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全解析丨iCourt


上述 66 个案件中,有 5 件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两种以上的毒品贩卖,有 9 件是单独贩卖海洛因、3 件是单独贩卖氯胺酮、1 件单独贩卖麻古,其余 48 件均是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占全部复核案件的 73%。


从毒品类型的分布特征可以看出,纯度更高的甲基苯丙胺更受吸毒人员的青睐,并且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的利润更是巨大,这也是贩毒人员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


该类案件的诉讼时间

最高院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全解析丨iCourt


上述案件从被告人被抓获至二审死刑判决作出总计用时的平均值为 25.4 个月,最短的为 14 个月,最长的为 41 个月,而复核阶段用时的平均值为 8.7 个月,最短的为 37 天,最长的为 37 个月。


从逐一分析上述 66 个案件的诉讼时长可以看出,一审加二审的用时多集中在 19-28 个月的区间,而复核阶段的用时多集中在 5-7 个月,相比其他类型案件的复核用时,相对较短。


核准死刑状况

最高院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全解析丨iCourt


1.未予核准情形:上述 66 个案件中,只有 3 个案件未全部核准死刑,占全部复核案件的 4.5%,这两件均是只核准了其中一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而对另一名被告人予以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件发回重审。


2.同一案件中核准两个被告人死刑情形:有 8 个案件是核准了两名被告人死刑,占全部复核案件的 12.12%。


3.同一案件中核准三个被告人死刑情形,只有一件,为云南省镇雄市管辖。


具体案情如下:


2013 年 10 月,被告人周训宝、高秀亮共谋贩卖毒品,商定由周训宝负责提供购买毒品的资金和销售毒品,高秀亮联系购买毒品,二人平均分配利润。


二人从云南省昆明市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运往镇雄县贩卖,后侦查机关在其贩卖的买家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 4664 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8.3%。


2013 年 10 月,被告人高秀亮联系被告人卫学红以每颗 15 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卫学红购买 11 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卫学红从他人处购得上述毒品后,于同月 28 日将毒品交给高秀亮。并收取毒资 163.5 万元红,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从周训宝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 2 包,净重分别为 7208 克、2802 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 8.6%、8.1%。


核准死刑原因:


被告人周训宝、高秀亮、卫学红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运送、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周训宝负责提供购毒资金、运输并销售毒品,高秀亮负责购买并运输毒品,二被告人均系主犯。


被告人卫学红伙同同案被告人运输并贩卖毒品,亦系主犯。周训宝虽然具有一般立功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高秀亮系累犯、毒品再犯,卫学红系毒品再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核准死刑的情节

最高院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全解析丨iCourt


根据对上述 66 件裁定、判决书的逐一分析,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书中主要考虑了如下情节核准了死刑判决:


1.毒品再犯:18 个被告人为毒品再犯,占比为 27.27%,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两个案件贩卖毒品的数量没有达到 5000 克以上,但还是核准了死刑,均是因为两个被告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单纯的累犯:有 8 个被告人单纯为累犯,占比为 12.12%,不是毒品再犯,但这个情节可能直接影响了法官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认定。


3.特殊情形下的毒品犯罪:如取保候审期间、保外就医期间、假释期间、网逃期间还进行贩卖毒品犯罪,上述案件各有一件。


4.武装掩护、持有枪支、强行冲卡的也被列为核准的情形之一,66 个案件中,有一个武装掩护的案件、两个持有枪支的案件及一个强行冲卡的案件。


5.多次贩卖毒品,共有 21 件涉及多次贩卖,占比三分之一。


6.毒品流入社会作为社会危害性的考量之一,有 15 个案件提到了部分或者全部流入了社会,进而核准死刑。


7.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直接影响了核准与否,有两个被告人因为不认罪悔罪而被核准,还有一个被告人因为认罪悔罪而被未予核准。


8.毒品数量是核准与否最为关键的要素


最高院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全解析丨iCourt


核准死刑的案件中,除了辽宁省辽阳市的一件贩卖 2770 克甲基苯丙胺被核准死刑外,其余均为 4000 克以上。有 5 件在 4000-5000 克之间,有 5 件在 5000-10000 克之间,剩余 55 件均为 1 万克以上,最多达到 3、400 千克甲基苯丙胺。


9.关于犯罪状态,66 个案件中,只有山东的一起犯罪中的 1000 克甲基苯丙胺认定为未遂状态,其余均为既遂,且上述未遂并未影响死刑的核准。


除上述情节外,被告人的公安民警身份、跨境、跨省运输均为法官考量的情节之一。


未予核准死刑案件的分析

一、王崇强、张继龙贩卖、运输毒品案(2017 年 7 月 31 日)


裁判规则:


在同一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数量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时,原则上不同时判处两个被告人极刑,如其中一人地位作用较轻,且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摘要:


2012 年 5 月至 8 月间,郭蓓(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被告人王崇强提议共同贩卖毒品,郭蓓负责从广东省深圳市向被告人张继龙等人购买毒品,王崇强负责将毒品在海南省贩卖,共实施了 8 次贩卖行为,涉及 50000 克氯胺酮,15000 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全部流入社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崇强死刑立即执行、张继龙死刑立即执行、郭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继龙构成贩卖毒品罪核准其死刑判决;改判被告人王崇强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维持郭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未予核准原因:


王崇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辩护要点:


本案中所涉毒品类型为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从数量上说并未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因此在处理时没有必要判处两个被告人极刑,针对此情况,在辩护时我们就应当注意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谁的作用更大就意味着谁被判处极刑的几率更大。


为了在辩护时一目了然地让合议庭了解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建议大家首先用图表对比的方式展示各被告人的参与程度与决定地位,初步建立起法官内心的确信,其次将贩卖、运输过程分解成若干个细节,如毒资筹措、联系买家、发货、装车、伪装、包装、运输、收款、租房等多个环节,逐个与各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一一对应,从量上给合议庭以更直观和更震撼的方式强化确信,最后再从认罪态度、累犯、再犯角度入手促使合议庭认定其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更大,主观恶性更深,而我们的当事人还是可以改造的。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核准理由就是张继龙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


二、高伟威李俊杰贩卖毒品案(201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规则:


犯罪嫌疑人“多次”贩卖毒品,也可认定其犯罪性质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大,即使其贩卖毒品数量并不属于特别巨大,也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系应主犯要求组织毒品货源,所贩卖的毒品是主犯所贩卖毒品的一部分,数量明显少于主犯,犯罪较轻,即使是毒品再犯,也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摘要:


2009 年 9 月初至 12 月,被告人高伟威先后五次将从李俊杰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共计 1350 克加价贩卖给龚毅芳。龚毅芳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江苏省徐州市贩卖。


2010 年 1 月至 2 月,被告人高伟威先后两次向龚毅芳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 1900 克。龚毅芳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徐州市贩卖。


2010 年 3 月 10 日,被告人高伟威将从被告人李俊杰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 1000 克及加价贩卖给龚毅芳。次日,龚毅芳携带所购毒品返回徐州市火车站时被当场抓获。


复核结果:


核准被告人高伟威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被告人李俊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未予核准原因:


鉴于李俊杰系应高伟威要求组织毒品货源,所贩卖的毒品是高伟威所贩卖毒品的一部分,数量明显少于高伟威,虽系毒品再犯,但所犯前罪较轻。


辩护要点:


毒品再犯、毒品数量不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在毒品数量没有达到巨大的标准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当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去动摇对当事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认定,在并非绝对要判处两个被告人极刑的案件中,找出相对其他被告人占有”优势“的事实,哪怕类似于犯罪动机、家庭特殊情况、立功等与定罪并无关联的事实都会对复核法官产生影响。正如卢建平讲授所言“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


三、张耻之贩卖毒品案(2018 年 6 月 19 日)


裁判规则:


在毒品数量不是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一个案件一般只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在毒品源头的被告人也到案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并案处理,但在适用死刑时也会充分考虑另案处理的量刑情况,以便罪责刑相适应。


案情摘要:


2014 年 9 月,被告人张耻之受陈均隆(台湾籍,另案处理)指使,到福建省厦门市贩卖毒品。同月 15 日,张耻之将陈均隆提供的 20 余万元毒资交给廖春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毒品。


之后,廖春文在厦门市租住屋内,将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液体灌入清空后的葡萄酒瓶。同月 19 日 19 时许,张耻之与廖春文将其中 6 瓶甲基苯丙胺装入拉杆箱交给中野悦男、大堀悦史(同案被告人,日本籍,已判刑)。


同日 20 时许,中野悦男、大堀悦史在某酒店验货时被抓获,当场还被查获葡萄酒瓶 6 个,经鉴定,瓶内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 4682.10 克;后又从廖春文租住屋内查获葡萄酒瓶 9 个,经鉴定,其中 6 瓶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 4692.20 克。


复核结果:


改判被告人张耻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未予核准原因:


张耻之系受人指使贩卖毒品。


综上,除了上述我们通过裁判文书总结的辩护要点外,我们还根据实践中办理的案件总结了如下的“免死”辩护要点:


  • 行为人有走私、贩卖、运输三个行为,如果能打掉一个或者两个,则对死刑和死缓的选择意义特别重大。


  • 进口型走私比出口型走私量刑重,出口型走私更易于取得免死辩护成功。


  • 初犯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最后的量刑影响尤为重大,哪怕到了二审阶段认罪悔罪也会对法官产生影响。


  • 注意特情介入,现在查获的毒品犯罪大多是在公安机关的监视下完成,毒品一般不易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大大降低,是免死一个重要辩点。


  • 我们的当事人供述受他人指使,但公安机关并没有进行侦查或者只是以一张工作说明敷衍了事,我们应当将线索或者这一情况及时反映给法官,申请法官调取相关证据,以便在死刑复核时能够作为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理由而促使法官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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