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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诈骗罪的10个无罪辩护要点

 梁汉

梁汉律师按: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缺乏任一构成要件支撑,就不能认定某行为构成诈骗罪。

实务当中,诈骗罪的成立阻却主要为客观当面阻却与主观方面阻却;客观方面阻却主要是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或者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或者虽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等;主观方面阻却主要是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或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具体表现为不明知或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下正文是笔者从10份有价值的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中归纳出的10个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以期对诈骗罪的实务辩护作指引。

 

无罪辨点一:虽存在欺诈或者扩大行为,但项目真实存在;且投资款全部用于投资项目,并未挥霍。

不起诉决定要旨:一是被不起诉人黎某甲邀请被害人何某某入伙投资时存在夸大、欺诈行为,但**山工程项目真实存在,难以认定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是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将投资款用于**山工程项目和其他绿化工程,没有用于个人挥霍,何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后聘请律师应诉,没有逃匿行为,且具有偿还能力,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确。

参考案例:浏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无罪辨点二:被不起诉人是否对涉案房产具有处置权不能查清。

不起诉决定要旨:郭某某卖给被害人的房子是否为同一套房子不清,郭某某是否对涉案房产有处置权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平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无罪辨点三:因证人死亡致被不起诉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行为存疑。

不起诉决定要旨:本案因王某某死亡,无法查清罗某某收到被害人詹某某的妻子某某甲的钱款后是否给予王某某,以及王某某是否为詹某某办理减刑,无法判断罗某某是否虚构了能够帮助某某甲办理詹某某受贿案减刑的相关事宜,骗取被害人某某甲钱财,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本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无罪辨点四:被不起诉人不支配诈骗赃款,且无法查明其与他人存在诈骗的共谋。

不起诉决定要旨:诈骗赃款全部归滕某某个人支配;无法查明谢某某与滕某某有诈骗的共谋;无法查明被害人黄某某交付300万元居间介绍费之前,谢某某便明知滕某某是在实施诈骗

参考案例:蒸检公诉刑不诉〔2019〕51号;

 

无罪辨点五: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存疑。

不起诉决定要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余某某在明知担保存伪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借款,不能证明余某某对该笔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参考案例:范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无罪辨点六:被不起诉人入职时间短,无主观明知。

不起诉决定要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去公司的从事业务员工作时间短、对公司的性质、“套路贷”业务认识不清。

参考案例:南检刑不诉〔2019〕17号;

 

无罪辨点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具有主观诈骗故意,以及客观上参与诈骗活动,并参与事后分赃。

不起诉决定要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主观上对打麻将作弊一事明知

(一)殷某某称其从未告诉过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自己在麻将机上装了作弊程序,孙某某、石某某也称从未与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谈过作弊的事情,也未听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跟他们说起过此事,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亦提出辩解称其对麻将机上安装作弊程序的情况并不知情。

(二)经审查扣押在案的殷某某、孙某某、石某某及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均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和他人提到麻将机作弊程序的情况。此外,在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与殷某某、孙某某、石某某等人的支付宝聊天群中,仅有殷某某在该聊天群中发过几次赢钱的账单,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该聊天群中有发言,且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辩解称其未打开过该聊天群,该辩解存在一定客观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客观上参与诈骗及事后分赃。

(一)在案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客观上仅有参与打麻将的行为,未参与操控作弊程序。

(二)事后分赃时,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虽间接分到部分钱款,但该钱款系从其男友殷某某处以零花钱方式获得,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对其获得的零花钱系赃款的本质知情,且其获得的钱款亦无法与每笔赃款进行一一对应

参考案例:舟普检公诉刑不诉〔2019〕70号;

 

无罪辨点八:被不起诉人单独作案,但涉案数额未达立案标准;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为他人实施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不起诉决定要旨: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虽然与林某乙等人共同租赁房屋,在实施诈骗犯罪时,偶尔相互协助,但主要以个人单独作案为主,并非具有明确分工的共同犯罪关系,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提供帮助的具体情形。且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虽然供述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但均无相应被害人予以印证,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新检刑一刑不诉〔2019〕21号;

 

无罪辨点九: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还提供帮助,且查明的涉案金额未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

不起诉决定要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

一、关于主观认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比较稳定,对主观认知方面,该一直供述“2017年3月份,在腾讯网页上看到招聘兼职实施诈骗的新闻报道,感觉到让其发招聘帖子的人可能是搞诈骗的,但为了赚钱,继续为他人发布招聘帖子”。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帮助犯,该对诈骗的主观认知应当得到让其发帖子的主犯供述的印证,或者得到相关被害人陈述的印证。从现有证据看,让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发帖子的主犯有五六个,且无证据证明这五六个人是一伙的。通过补充侦查,另案处理人员申某某供述为了诈骗让他人发虚假招聘帖子,但其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之间支付报酬的记录只有120元,时间是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5月3日,以每条5元计算,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申某某所发虚假招聘帖子数量最多只有24条。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关于明知是诈骗的主观认知的供述,目前只得到一个主犯供述的极少部分印证。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因相信招聘帖子被骗2950元,也只是对孙某某所发帖子中一个帖子虚假的印证。在无其他主犯供述或被害人陈述印证的情况下,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观上明知除上述“24加1”之外的招聘帖子都是虚假的,显然证据不足。即作为帮助犯的孙某某,该主观上明知他人诈骗的供述得不到充分的印证

二、关于立案标准。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犯罪金额论,3000元、3万元、50万元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入罪标准。以情节论,发送虚假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达5000次以上的,属“其他严重情节”;数量达到相应标准的十倍以上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以诈骗罪未遂论。从现有证据看,诈骗金额已查明的是被害人王某某的2950元,没有达到3000元的立案标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另案处理人员申某某发虚假帖子的数量最多是24条,远没有达到5000条的标准,该24条虚假帖子的页面浏览量是多少,因无对应性至无法认定。虽然已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所发帖子的页面浏览量达71736次,但如前所述,因无充分证据认定除“24加1”之外的其他招聘帖子是虚假的,以此标准入罪处理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阜检诉刑不诉〔2019〕10号;

 

无罪辨点十:参与诈骗时间以及涉案诈骗数额存疑,且未查实具体被害人和犯罪地点。

不起诉决定要旨:关于孟某某参与诈骗的时间,仅有孟某某和周某某的供述,但供述之间无法印证,且两人供述均前后出现变化;关于孟某某参与诈骗的分成,孟某某和周某某供述均为现金支付,但数额无法印证;在孟某某供述的参与期间,未查实具体被害人和犯罪地点

参考案例: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9〕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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