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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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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合同诈骗犯罪的辩护历程

官久兴律师

故事是这样的:我的当事人周某是在Y市有一个“漫天”公司,主要做水利项目,员工5、6个。2013年下半年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C市一个大型水利工程公司“五像”公司的老总曲某,一来二去,曲某很是欣赏周某的才华,后来“五像”公司将周某的“漫天”公司整体收编,任命周某为“五像”公司副总,兼水利事业部负责人,“五像”公司的老板曲总也算真信任周某,收编周某后,立即给了这个副总30万的商务费用,用于开拓水利事业部的业务,同时还给了40万的部门经费,用于事业部的人员工资等等。

 2014年初,“五像”公司获得银行授信,可以向银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五像”公司与周某的“漫天”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采购水位RTU设备60台,金额300万,银行根据这份采购合同给“五像”公司发放了专项贷款300万到周某的“漫天”公司对公账户。银行贷款发放到周某公司后,故事高潮上演了,周某占有了这300万后没了动静。2014年8月份,“五像”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我的当事人周某合同诈骗,公安机关依法立案。2014年8月底,我的当事人周某被抓获归案,周某的母亲找到我们担任周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去看守所会见周某,第一感觉周某思维敏捷、语言条例清晰,带着十分防御的态度和我进行了两个小时的谈话,给我反应的情况是这样的:说这个合同是假的,之所以签这份合同,是因为“五像”公司当时缺钱,虽然获得了银行的授信,但是这种贷款只能按照特定的用途使用,而且银行不会将贷款直接发放给“五像”公司,只会将贷款发放到“五像”公司的交易对手的基本账户,以支付货款的形式向“五像”公司发放贷款,自己是听从“五像”公司曲总的安排,以自己的“漫天”公司的名义配合“五像”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来帮助“五像”公司变现银行的贷款,还说银行的300万贷款到达自己“漫天”公司账户后,自己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向“五像”公司返还了部分款项,自己是冤枉的。辩护人无法判断周某是不是说的实情,认真记录下了每一次的会见谈话。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控方的指控依据的事实是:受害人称2014年初,“五像”公司要采购水文RTU设备,说周某声称可以组织到该设备卖给“五像”公司,因此双方签订合同,“五像”公司付款300万后,周某没有了动静,控方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可以出售水文RTU设备这一事实,与“五像”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骗取“五像”公司货款300万元,在后来“五像”公司追款的过程中,周某为了糊弄“五像”公司,还PS了一张网上银行的电子回单,还伪造了一个自己的房产证押给“五像”公司,保证自己会返还该300万款项。因此控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300万,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要求三罪并罚。

摆在我们辩护团队面前的是一个严峻的形势,从基本面来讲,周某确实与“五像”公司签订了一个采购合同并占有了该300万,而且没有任何履行合同的行为,而且之后一直在逃避“五像”公司,受害人“五像”公司一口咬定周某虚构自己可以卖到60台水文RTU设备出售给“五像”公司才签订了本案的合同,这样的逻辑和事实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很大;除非双方签订合同的原因确如周某所言,是周某为了协助“五像”公司变现银行的商业贷款,周某没有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300万的行为,但是怎么去证明这个说法?我和竞宇律师、薪薪律师仔细阅读了全案证据,最后讨论决定确定以下辩护思路:我们不强求百分百证明周某是为了帮助“五像”公司变现银行贷款300万才签订的合同,我们只去证明周某协助变现300万贷款这一辩解存在合理可能性,以证据存疑、疑罪从无为立足点来进行辩护;决定为周某被控合同诈骗300万这一重罪作无罪辩护,对伪造金融票证罪作无罪辩护,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作罪轻辩护。

为了最大限度的引起合议庭对协助变现贷款这一辩解的合理怀疑,我们首先从采购的标的物水文RTU设备出发,我们通过大量的公开资料查询水文RTU设备是什么,发现这种设备是一种定制化设备,不同的项目需要不同的设备参数,不同的软件配套,而且这种项目的设备采购应该是需要经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并且设备需要经过水利部门的“型式试验”通过后才能使用到具体的项目上;但是周某与“五像”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关于设备型号、参数、配套软件的任何约定,全案证据没有反应“五像”公司有任何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的需要采购60台水文RTU设备的工程项目;而且辩护人还向合议庭认真比对阅读了“五像”公司三位主要负责人的证人证言,发现他们对为什么要采购60台水文RTU设备的说法存在不合理性,重大冲突在于,开始说有工程项目需要采购60台水文RTU设备,后来说买来存放公司备用;同时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请求合议庭到国家水利管理部门调取水文RTU设备使用条件的证据;合议庭应辩护人的请求到水利部门了解的情况与上面的情况基本一致。第二,辩护人认真阅读了“五像”公司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以及银行放款的附件,发现贷款合同明确说明这种贷款是有用途的贷款,结合放款附件可以证明该笔贷款银行不会直接划转给“五像”公司,并且公安机关在对“五像”公司财物总监的询问笔录也证明“五像”公司不能直接支配该笔贷款,第三,辩护人提出“五像”公司整体收编了周某的“漫天”公司,任命周某为公司副总,并签订有劳动合同,“五像”公司对周某及“漫天”公司知根知底,周某没有能够隐瞒任何情况的可能性,同时辩护人也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予以了阐述。

 关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指控,辩护人指出周某提供给“五像”公司的只是用PS软件修改过的图片,不是刑法177条规定的金融票证,图片不可能进行流通,还达不到刑法所保护的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程度,不应该构成该罪。

 合议庭经过评议,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能排除周某与“五像”公司签订合同有协助变现贷款的合理可能性,全案证据不能排他性的证明周某虚构自己可以买的60台RTU设备卖给“五像”公司而骗取300万的事实,因此疑罪从无,判决周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因周某有伪造房产证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合卷沉思,本案算是一个很成功的辩护案例,按照控方的指控三罪都成立判10-15年应该都是合理的,现在的结果判处了一年半,这样的结果绝不是我们律师有通天本领,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公诉机关罪重、罪轻证据全案提交,我们辩护人如何能够从证据中抽丝剥茧证明这样的合理怀疑,如果不是合议庭从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发,亲自调取相关证据,客观公正评议本案,也不会有这样的结果;我作为辩护人的工作已经完成,但是我并不沾沾自喜,因为想想本案的其它各方,中小企业本就生存艰难,虽然“五像”公司早已偿还银行贷款,但是本案的300万现在还没有收回,我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承诺一定会偿还这些钱,但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做人做事,诚信立生,这也是我作为律师的价值观,让该受到惩罚的受到惩罚,让该受到教育的受到教育,我会一直用辩护人的使命去要求自己,做好一个律师,做好自己!

(本文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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