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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成功案例|辩护重大金融诈骗案,压减刑期近10年

日前,由于立辉律师主办的山东省某地级市一起重大金融诈骗案取得显著辩护成效,原指控罪名被成功变更,被告人实判刑期5年6个月,较预判刑期14—15年减少近10年,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盈科成功案例|辩护重大金融诈骗案,压减刑期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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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张某等人任职的某房产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4948万元,涉及当地多个区县300余名群众。该案因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并存在群体性因素,对当地的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被确定为重大刑事案件。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该案也因属于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以及涉嫌金融诈骗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被确定为一起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

于立辉律师于2019年6月接受张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后,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先后20余次到看守所会见张某,并多次到办案机关开展阅卷、交流等辩护活动,累计行程近6000公里。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于立辉律师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性问题,多次与办案人员反复沟通交流,先后制作律师意见书等刑事辩护文书十余份,近2万字。


2019年11月该案进入审判阶段,于立辉律师根据起诉书所指控的集资诈骗罪的罪名和骗取18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预估张某的基准刑为14—15年。同时分析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张某的确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但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金融诈骗的犯罪主观故意,于是确定了否定“集资诈骗”罪名,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罪轻辩护思路,同时围绕起诉书和变更起诉书的指控事实逐笔核算犯罪金额,主动收集相关证据,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辩护利益,辩护意见书五易其稿,不断完善修订辩护观点,最终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日前下发的《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后进行挥霍或者隐匿财产等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不予确认,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于立辉律师的成功、有效辩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张某的正当权利,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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