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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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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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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1日,安徽省LB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受贿、贪污、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罪向LB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徽省LB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受贿罪。王某某在任派出所所长、交警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作安排、案件处理、特种行业管理、工程验收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单位下属和管理对象财物,所指控的十六起受贿事实合计702437元人民币和32300元购物卡。(2)贪污罪。王某某安排司机将信号灯维修费74100元报销予以侵吞;与他人共谋,采取虚开发票报销方式骗取公款36400元,其中个人非法占有6800元;(3)徇私枉法罪。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因徇私情,对一起应予刑事立案的故意伤害案未立案,以赔偿被害人4万元现金调解结束,致使犯罪嫌疑人多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4)玩忽职守罪。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在履职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一起涉嫌聚众斗殴犯罪未立案侦查,涉案犯罪嫌疑人多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2020年4月23日,奚玮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委托,此时案件已处于一审审判阶段,由于案涉四个罪名,案卷材料共有十九册,庭前准备的时间紧迫,工作繁杂,任务艰巨。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具有时间跨度长(1999年至2018年)、行贿人数多(39人)、单笔金额较小(最少的一笔为500元)等特点,随即组织团队分工协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近二十起犯罪事实,逐笔核对证据,梳理收受款项与公务支出、上缴廉政账户的对应关系。同时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王某某,听取其辩解,反复核实相关证据,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下,不断地调整辩护思路,确定辩护方向和辩护策略。


辩护人注意到,本案是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若无充分的依据和理由,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采纳辩护观点。经过研究全部案卷材料并征得王某某同意后,辩护人决定贪污、受贿部分从主观故意、款项用途、成立自首等方面进行辩护,渎职犯罪部分从案件事实与证据采信等方面进行辩护,在全案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同时,也不舍弃梯度辩护策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关于指控的受贿罪、贪污罪。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人王某某一开始就没有将他人财物和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其缺乏贪污、受贿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将款项用于公务支出或上缴廉政账户,去向明确。其次,若法院不认可该无罪辩护观点,那么也应注意到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确有部分受贿款项存在及时上缴或退还的情形,对此依法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再次,根据起诉书指控,王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被LB县监察委带至SZ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被采取留置措施之后,如实供述了监察委已掌握两笔受贿事实共1万元,其余受贿事实均为其主动交待,因监察机关掌握的受贿数额未达立案追诉标准,故王某某属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其对性质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关于指控的徇私枉法罪。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是否明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已达重伤的后果,是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前提。围绕这一关键事实,辩护人从委托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出具、告知,鉴定文书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质疑,指出认定该节事实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证人证言与客观书证存在无法解决的疑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明知存在重伤的鉴定意见而故意包庇加害人,故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证据不足。


关于指控的玩忽职守罪。辩护人围绕王某某是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是否“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展开辩护。首先,对办案民警是否完整汇报案情提出质疑;其次,根据受案登记表记载的内容,合理地推断王某某当时知道的情况;再次,结合原始案卷材料的内容证明王某某不具有干预办案的可能性。最后,结合王某某当时的职责从因果关系方面作进一步的论证。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以及更充分地表达辩护观点,辩护人向安徽省LB县人民法院提交了面对面开庭申请书,认为尽管在当下疫情防控形势下远程视频庭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但是难以否认在效果上弱化了(甚至没有)传统庭审模式庄严、肃穆的气氛,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作无罪辩护的、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应当谨慎使用。最终安徽省LB县人民法院接受辩护人提交的面对面开庭申请,2020年6月4日和7月1日两次开庭均将王某某带到法庭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案件结果】


安徽省LB县人民法院经过2020年6月4日及7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扣除收受王某某款项中及时退还65000元的辩护意见;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受贿罪部分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辩护观点;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受贿罪中构成自首,判决王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辩护词纲要】


一、关于受贿罪、贪污罪部分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开始就没有将他人财物和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其缺乏贪污、受贿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将款项用于公务支出,起诉书关于其犯受贿罪、贪污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一)有证据证明,王某某控制的财物绝大部分均用于单位支出,去向明确


1.在派出所任职期间收受的财物均用于单位开支(具体款项去向略)


2.在县交警大队任职期间所控制的财物均用于单位开支或上交廉政账户(具体款项去向略)


(二)王某某控制和支配的账外资金,在本单位内外均有一定的知情人


(三)王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之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的收受款项事实,尽管王某某对收受款项的性质提出辩解,但依据《刑法》第六十三之规定,仍构成自首。


二、关于徇私枉法罪部分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吴某的重伤后果而故意包庇加害人;鉴定意见未及时制作和送达的责任不在王某某。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王某某是否明知吴某的重伤鉴定结果证据高度存疑。其一,鉴定人的证言,与《被鉴定人登记本》记载信息及刑警大队秘书股工作人员的证言存在矛盾。其二,伤情鉴定检验记录表的调取程序违法、鉴定书底稿来源不明。其三,吴某被伤害一案案卷材料未按规定存档备查,不能归责于王某某。


(二)当年吴某被伤害一案未及时追究系多因一果,被告人王某某的职权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基层派出所并没有对上级部门隐瞒重要的案情信息,王某某也无权干预上级部门工作,故难以判断其具有决定性作用。


三、关于玩忽职守罪部分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首先,王某某对当年发生的聚众斗殴案不具有判断其存在的事实基础。由《受案登记表》可知,案发后,呈送时任所长王某某的审批件只叙述当晚第一次在KTV的打架警情,并不涉及当晚城关医院的第二次打架事件,因此,王某某根据《受案登记表》记载的情况,无法知悉发生在医院的第二次打架事件。其次,办案人员是否向王某某汇报第二起打架事件,在案证据存疑。再次,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职责范围内,已经穷尽了法律赋予其应采取的措施,不能认定其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因而其并未实施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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