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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企业管理者丨缔结合同应注意的发票事项

邓鹏律师 拓法 4月17日


问题之提出


发票: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还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企业经营的产物,企业经营过程中必将缔结各类合同,那么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发票风险及其防范必将不可忽视。


开具发票的义务来源



法定义务来源:《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约定义务来源: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款项的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对应的发票。该项约定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属于有效合同条款。



缔结合同时应关注的几点税务基础问题




1

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标准为5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80万元。

注: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8] 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以货物销售为例,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接受专票的一般纳税人可将其作为进项并用于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只可领购、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票,受票方不可用于抵扣。


2

如何查询合同相对方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


方法一百度“全国企业一般纳税人查询”或进入www.yibannashuiren.com→选择企业所在地→按提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显示查询结果。


方法二:百度“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点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官网”→进入主页面,点击“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找到“公众查询”板块,点击“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按提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显示查询结果。


方法三:电话拨打税务热线“12366”,根据提示音操作进行查询或进入人工查询。


提示:上述纳税识别号,可通过手机下载“企查查”APP或电脑进入网页版“企查查”,输入企业名、人名、品牌、地址等关键词,多关键词用空格隔开→点击“工商信息”→查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核算自身税收成本,选择最佳交易对象


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税,交易金额(即发票上的“价税合计”)是包含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等的金额和税额的,所以选择交易对象时要充分考虑金额和税额两个方面。


首先,如果合同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等)相同或相关评价参数近似,选择金额较低的交易对象为佳;


其次,税金的计算按照纳税人类型应做分别核算,第一种情况如果自身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交易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并可开具专票,自身企业可做进项抵扣,税负转移下游环节,此时只需考虑金额是否合适;交易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并只可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票,税金按照:税金=价税合计金额÷(1+3%)×3%的公式进行计算。第二种情况:如果自身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税金=销售收入÷(1+3%)×3%,提前确定利润比例,控制上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的成本,是控制税负的合理方式。


4

合同中应约定的发票开具条款


如在合同中进行如下约定:“第__条  发票开具:买方收到卖方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后,__日内向卖方支付交易价款,卖方收到价款的同时向买方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买方向卖方出具发票接受证明”。如果自身是买方,还可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因发票涉及企业会计处理和重大税金利益,以开具发票为支付款项的前提,开具发票为合同的主要义务,因卖方原因无法开具发票,导致的买方税金损失由卖方承担”。


能否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而拒绝支付对价


合同主要义务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劳务、服务等,买方支付价款。《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可见开具发票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系合同的附属义务。因合同相对方未履行或不可能履行该合同义务,可行使抗辩权,但抗辩权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和限定条件。


根据《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终242号]、《阳谷宝福邻置业有限公司、济南齐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阳谷宝福邻置业有限公司、济南齐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申字第1579号]、《黑龙江省红日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5066号 ]的裁判要旨, 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


能否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诉请对方开具发票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而开具发票既不是财产关系,更不是人身关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6号 ]、《广州市天河仓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汽车博览中心与广州市博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63号 ]的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交付发票的义务,如果未约定,开具发票则不是合同约定义务,应定性为税法上的义务,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在民事诉讼中解决。所以,不能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诉请对方开具发票。


关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不开具发票的问题,可采取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税务热线举报的方式,寻求税务机关行政管理手段予以解决。合同相对方因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将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能否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税金


依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自身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合同相对方不开具专票,则本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导致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产生当期进项税额等同的税金损失。


根据《包头市建发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云程能源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建发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云程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申字第1975号 ]、《山东金硕煤电有限公司与朔州中煤煤电工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鲁商终字第239号 ]的裁判要旨,销售方未按约定为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买受人作为一般纳税人无法抵扣销项税而产生相应损失,该损失应由销售方承担。



提请各位企业管理者应注意的是: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8] 33号)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届时文章内容涉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须根据文件精神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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