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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辩从犯 律师是关键——盗窃案主犯刘某通过律师辩护为从犯被判缓刑

童伟-盈科成都 盈科法律微观 

案件简介

二O一六年九月至十月期间,彭某、刘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着手施行了多次入户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合计5.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四川省A市B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接受杨某的委托为其辩护,一审B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认定杨某为从犯,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徙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律师策略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做了重大修改。相比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修改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修改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2013年8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实行了新的四川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川高法【2013】362号):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被告人达到了四川省司法机关制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据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下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所述,律师必须认真阅卷,查明刘某是否每次盗窃时刘某所起的作用大小,从策略是将刘某辩护成盗窃集团犯罪中的从犯,继而才可能确定刑期在三年以下,判决宣告缓刑才有可能。


律师辩护词摘录

律师在查阅侦查机关对三个被告人讯问笔录,结合侦查机关其它证据,证实了刘某在每次盗窃时在外面望风,没有进入住户家中,他也不会技术开锁,他的作用就是协助第一被告人彭某进入住户家后,观察是否有人来,他本人并没有实际入窒盗窃。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律师在辩护中提出刘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再结合刘某是初犯,无其它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家庭经济困难,有两个未成年人需要抚养,父母年高体病,需要赡养,请求酌定从轻处罚。


其中量刑辩护意见: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0条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第13条(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16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年。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17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依据量刑意见(六)盗窃罪规定,尽管本案金额是5.24万元,已达到金额巨大的标准,但是不排除评估价值误差与实际价格的误差,因为有部分发票是案发后为证明损失而补开的非正式发票。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精神,只要被告人不再危害社会,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应从宽量刑,尽量减少羁押。并且被告人刘某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已出具证明,愿意加强对被告人的缓期监管,综上所述建议对刘某量刑建议为缓刑。


案件结果

2017年5月17日,A市B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川0811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徙行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一宣判后B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三被告人没有上诉,其刑事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入室集团盗窃的普通案件,普通中要见真情,律师在刘某已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主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律师辩护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主犯、从犯的规定,并结合盗窃案中具体刘某所起的作用进行充分阐述,抓住了刘某在多次盗窃中均仅有望风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使其在适用刑期上减少一个档次,为最后的宣告缓期奠定了基础。


律师点评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区分直接关系到量刑结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犯和从犯认定经常发生混淆,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案情事实进行辩护。

    

一般而言,主从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看起因,谁是最早的起意者。   

     2、看实行行为,谁是主要实行者,如本案入户盗窃者。

     3、看因果关系,谁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较大。

     4、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况等。本案盗案赃款赃物的处理都是彭某在施行。

   

具体来看,主犯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此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功能。

    3、客观上,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

    (1)纠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无论是简单共同犯罪还是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还是犯罪集团,要想使犯罪行为构成既遂,协调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对象是必不可少的,实施指挥行为的人无疑属于主犯。

    (3)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行者。这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担任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明显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

    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将主、客观两方面的作用相结合,就可以准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从犯包括两类共同犯罪人: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人,即次要实行犯。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本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行为强度不大,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作用。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人,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

  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第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第四,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第五,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综上所述,本案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刘某是主犯,又属集团的犯罪,其辩护难度比较大。辩护律师在查阅其盗窃案卷宗没有发现刘某是主犯的事实,结合刘某“职责”是望风,没有入室进行技术开锁,并且在处理赃物时都是彭某在一手操作,认定刘某是主犯的事实依据不足,从而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刘某为从犯。本案给辩护人的启发是普通犯罪中不能一味的全部认罪,要对主从犯等关键影响量刑的重大问题,深入查明事实,依法辩护,尽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同时本案对当事人的启发是刑事犯罪最好请律师辩护,否则刘某自己辩护也不一定辩成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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